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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逐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提升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上的水准,规范广告设置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消除安全隐患,创造整洁、美观、安全的城市环境,同时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提升城市形象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的真实的情况,制定了《营口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能够最终靠信函或电子邮件邮寄或发送到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督查科。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市容环境,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合理规划利用广告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站前区、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老边区、自贸区)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各类场地、道路、桥梁、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各类载体,设置路牌、擎天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充气装置、实物模型、彩旗、条幅布幔等设施的各类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牌匾是指在经营(办公)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经登记注册的用于表示本公司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设施或其他具有商业性质的标识。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地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旁边的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是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的设置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营口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设置事中、事后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章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依法查处。

  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公安、交通、应急、生态环境、教育、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市场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以下称《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一定要符合国家、辽宁省和营口市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要求,依据《营口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参考《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要求具体实施。

  (三)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等户外广告设置载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的);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布局、造型设计、内容组织等应符合美景原则,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照明、数量、形式、位置、朝向、规格、材质等元素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设置户外广告宜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媒体、新材料和新的展示方式。

  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 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的规定。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和风景名胜景点,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市政公用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十)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十一)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其他人合法权益、侵占他人空间、遮挡采光及通风的、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构)筑物形象的;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公共用地、公共绿化用地、广场、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城市空间属于城市广告设置的公共资源,临街单位、个人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置属城市管理资源,需要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法人或个人,应当按有关程序申报和办理行政审批许可。

  利用非自有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与户外广告载体的所有权人签订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使用合同,依法取得设置载体使用权。

  第十二条 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两旁、绿地、广场以及城区过境铁路、公路沿线等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以下统称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统一配置。

  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产生公共载体使用权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与买受人签订载体使用合同,一次性收取中标价款或者拍卖价款,收入上缴市财政部门。

  公共载体每次使用权的有效期限根据载体真实的情况在招标公告或者拍卖公告中明确,并在载体使用合同中约定。

  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城市管理资金,大多数都用在市容管理、户外广告设备管理、整治等支出。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利用自有建筑物、设施、场地仅限于为本单位作为广告宣传,并按照户外广告许可程序做申报审批,达到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要求。

  (一)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或者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前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3、临时性户外广告设备设置形式、材质、时间和占道范围的书面说明和效果图;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应超出其批准设置范围和时限;临时性广告设置期限一般7日,最长不超过15日。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的要求和户外广告设置类型的要求。

  全市可用户外广告设置设施发布的公益广告数量不低于户外广告设置总量的30%,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备,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二)雕塑、图腾式广告、大型商场,大型公共建筑的设置,须列入新建建筑景观用地规划设计中;企业标志可在其用地权属空间内设置。

  (三)利用公共交通候车亭户外广告设置,应作为城市公益性广告阵地使用为主导,商业广告为辅,并无碍公共设施功能的使用。

  (一)严格依规定的地点、具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彩色效果图等要求设置;用字规范、商标图案准确。

  (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楼体户外广告设备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突岀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的30%;

  (五)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备最大高度不宜超过22m,牌面尺寸5×15m;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

  (七)户外广告不得遮挡道路交互与通行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不得影响道路交互与通行设施正常使用功能。

  (二)建筑物(房屋)权属证明(商业)及房屋平面图;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的);

  (五)现状实景效果图(一张)、设置后现场实际效果图(三张);有相关利害关系人(左邻右舍及楼上)的,需征求意见(在效果图上签字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自受理牌匾设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设置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牌匾设施设置应当以建筑群或单个建筑物为单位,统一规划,一店一牌。一店两个营业执照的,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在其权属范围内设置两个名称的牌匾。

  牌匾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

  新建社区物业对该小区门市外立面装饰装修有具体的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的,应当在门市出售前到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在售房合同中载明具体实际的要求和标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标准予以审批。

  第二十条 牌匾标识设施的设计应当造型新颖、装饰美观、用字规范、商标图案准确、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牌匾标识的经营地址及经营内容应当与实际相符,除牌匾标识外,不得使用广告语。

  第二十一条 牌匾设施应设置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与建筑立面平行,不得占用、堵塞楼梯间、通风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

  建筑外立面二层以上各层之间及其他载体上不得重叠或另设牌匾、字体。二层以上设置应按照户外广告要求核准审批。

  第二十二条 牌匾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岀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牌匾设施厚度一般应为300mm,特殊造型不允许超出500mm。

  第二十三条牌匾标识设施设置,必须和建筑物外墙面连接,不得落地设置支撑物。

  第二十四条 在商场、宾馆、医院等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墙体设置大型字体、标识,只允许采取独立字体,不可以设置实体背板。

  同一区域、同一建筑物及独体建筑,只允许设置一处标志性字体、标识,字体规格按照《标准》要求规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全球连锁及国内连锁经营单位牌匾设施设置,其形式、材质、色彩、照明等元素,可按照企业连锁经营CI策划方案确定,应与周边店面牌匾设施设置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独体建筑物或者商场、宾馆、医院、会馆等大型建筑物,审批标准可根据建筑物具体实际情况予以审批。

  (一)对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停车场、地标式建筑可在其权属空间内设置LED显示屏,本着整体协调,比例适当等条件,确定设施的设置规格。

  (二)大型LED显示屏广告按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要求做设计,出具符合资质要求单位的质量安全技术方面的鉴定报告。

  (三)大型LED显示屏装置应当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符合《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要求。

  (四)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备。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楣部位,高度不应超过 0.4m,长度不应大于10m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五)对重大活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广告设置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在LED广告屏中义务发布信息。日常LED广告屏发布广告,公益内容比例不应少于30%。

  (三)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等户外广告设置载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期内闲置的,应进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外观装饰或者利用设置设施发布公益广告,保持美观、整洁。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安装节能、高效、美观的灯具,与旁边的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的美化亮化。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产权人定期对其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与维护,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超出质量安全鉴定期限的,应重新进行检验确定。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立即拆除或整改,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产权人应保持户外广告和牌匾辨识设施设置的安全及外形好看,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脱色等情况,应立即予以修复。在设置期限内结束营业的,应当自行拆除其设施。

  第三十四条 对破损和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责任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修补或者拆除。逾期不修补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

  (一)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获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权的,许可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超过6年;

  第三十六条 牌匾标识设施设置期限一年,如续签年限,需重新到审批部门报备审批。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前30日,向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如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办理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设置或者申请未获通过的,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逾期的户外广告和牌匾等设施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代履行予以拆除。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受法律保护。在设置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和损坏;因城市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相关单位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设置人,并依法予以补偿。

  (一)施工围墙(挡)以绿篱式为主,不鼓励设置户外广告;围挡高度主要街路两侧不低于5米,其他街路两侧不低于3米。

  (二)设置户外广告的施工围墙(挡)施工完毕,围墙(挡)广告必须拆除,达到工完场净;禁止在围墙(挡)顶部设置广告;

  (三)户外广告应与所附着围墙(挡)保持良好比例关系,同一路段上围墙(挡)广告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高度保持协调;

  (四)商业开发项目施工围墙(挡)广告的公益内容比例不应少于50%,非公益内容仅限该项目和企业的宣传;

  (五)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围墙(挡)仅允许设置公益广告;设置围墙(挡)广告应按照商业广告设置审批流程和要求报批,未获批准不应设置。

  第四十一条因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产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提供户外广告设备设置场地的,产权所有人和承揽实施工程单位的法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危害交通安全、未经审批或超过审批期限擅自设置,以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的户外广告和牌匾开展整治,产权人未落实整改的,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代履行予以拆除。

  第四十三条 违反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营口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发布的《营口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营政发〔201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