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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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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敬老院管理,提高敬老院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管理服务标准所指敬老院,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敬老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服务)对象,严禁歧视、虐待供养(服务)对象,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机构冠名规范,机构名称统一为“ХХ区县(自治县)ХХ乡镇(街道)敬老院(福利院)”;

  (一)根据敬老院“268”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符合本院实际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最重要的包含:敬老院管理服务公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供养人员守则、会议制度、学习制度、请销假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生活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值班制度等。

  (二)敬老院实行院长责任制,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主办机关应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做考核。

  (三)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服务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五保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可以少于1/2。每月召开一次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听取供养(服务)对象意见。

  (四)健全考评机制,定期开展服务的品质综合考评。推进奖优罚劣,优化管理服务,供养(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制定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的相关制度,做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六)设立工作人员公示栏,制作工作人员花名册。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宜分类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

  (八)建立基础资料归档立卷制度,供养(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档案、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等齐全完整、归档及时、保管安全。

  (一)建立依法服务制度,敬老院应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社会代养人员)或其家属签订供养(代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及义务。

  (二)敬老院实行分区域、分类管理和分级护理,生活区与生产区、五保供养对象与社会代养人员、自理对象与失能对象等分开管理。

  (四)加强对供养(服务)对象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社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建立有序的生活、娱乐、康复、医疗秩序。

  (五)开展供养(服务)对象创优争先活动,鼓励引导供养(服务)对象遵守院纪、院规。

  (六)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的敬老院不得拒绝接收。

  (一)需入院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应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敬老院签订委托供养服务协议,委托敬老院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

  (三)新入院的供养(服务)对象,须经医疗机构全面体检后方可进入敬老院;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供养(服务)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四)供养(服务)对象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主要包含入住申请书、供养协议、健康检查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和亲属联系方式等。

  (五)供养(服务)对象外出应办理登记手续,并佩带院民卡(证),未经请假,不得私自外出;失能、半失能供养(服务)对象外出应由管理服务人员或亲属陪护。

  (六)经常对供养(服务)对象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一)认真贯彻勤俭办院的方针,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账目规范。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五保供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

  (三)严格支出手续,入账票据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院长签字,手续齐全,账据相符。

  (四)严格资产管理,建立物资出入库账目,定期清点,谨慎保管,避免损失浪费。

  (六)敬老院财务核算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所指定专人,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七)每月定期上墙公示财务收支情况,重大支出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八)设立供养(服务)对象财务监督组,组织并且开展财务监督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环境卫生。划分卫生责任区,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绿化布置合理。生产区无杂物和垃圾,生产用具堆放整齐;生活区布局合理,环境清洁宜人。

  (二)室内卫生。每天清扫整理房间,室内地面、墙壁、门窗干净整洁,无蝇、无鼠、无蟑螂;物品摆放整齐,室内清洁无异味。

  (三)饮食卫生。不购买、不制作、不食用过期、霉烂变质的食物;餐厅和厨房餐具、炊具等定期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储存;厨房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个人卫生。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等床上用品,供养(服务)对象衣着整洁、干净、无异味,督促对象经常洗澡、定期理发、剪指甲。

  (五)设立供养(服务)对象卫生清洁组,认真执行院内清洁制度,督促检查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室内卫生和个人卫生。

  (一)敬老院院长与主办机关、管理服务人员、供养(服务)对象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强化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二)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加强防火、防盗、食品、药品及出入院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健全24小时值班巡查、节假日值班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每月开展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每年开展安全应急演练。

  (四)按不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水池、高坡、楼梯、阳台等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安装防护设施,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设置安全疏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

  (一)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不同季节的衣着和床上用品,衣着不少于4套,床上用品根据季节变换和气温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更换。

  (二)定期统一换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必要时随时换洗,保持床面清洁。

  4.定期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必要时随时换洗,保持床面清洁;

  (一)每周公布食谱,按时供应饭菜,一日三餐合理的安排,荤素搭配,干净卫生。

  (二)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适时开饭。安排生日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加餐。

  (三)根据老人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和特殊饮食。老人患病,要及时做适合老人口味的病人餐。

  (一)有条件的敬老院,宜设立医务室,为供养(服务)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和康复训练服务。

  (二)注意了解掌握供养(服务)对象思想动态,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种矛盾及纠纷。

  (三)定期与供养(服务)对象谈心,并作好个案记录和谈话周记,及时掌握对象心理,做好情绪疏导工作。

  (四)定期组织在院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一)敬老院可通过自办、联办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发展院办经济,增加收入。

  (二)院办经济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及扩大再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三)鼓励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与供养(服务)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员与失能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6。

  第十七条敬老院院长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参加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组织的院长培训,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敬老院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