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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长接话活动预告|省消防救援总队咨询热点问答_8868体育官网在线直播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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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长接话活动预告|省消防救援总队咨询热点问答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企业、群众服务体验,海南12345热线联合省消防救援总队开展专场接话活动,集中听取、解答社会各界、企业和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及诉求。具体安排如下,欢迎您的参与。

  活动期间,您只需拨打12345热线,即可直通厅(局)长。当日来电人数可能较多,您也可通过“海南12345”热线)、“海南12345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参与。

  消防员招录对象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为18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能更加进一步放宽,原则上不超过28周岁。

  ◆ 问题3:关于咨询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已经收到大学/大专录取通知书是不是能够参加消防员招录报名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符合招录条件的可以报名。在未取得相应学历及学位的情况下,不能选择报考“高校应届毕业生”类别,可以以高中同等学历报考“社会青年类别”,此情况下不享受年龄放宽至24周岁的政策。

  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此政策具体应用需考生咨询校方,以校方政策落实情况为准)。但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新录用消防员工作5年(含入职训练期)内不得辞职,报考前请慎重考虑。

  ◆ 问题4:关于咨询消防员招录中“高校应届毕业生”类别的招录范围的问题?

  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22年、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时和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以按应届毕业生对待。合乎条件对象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作业规程(2023年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有关法律法规,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3 年;3.取得本专业或有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含在读应届毕业生)。本次调整自2024年3月15日起执行;

  ◆ 问题2:关于考生咨询海南省消防设施操作员报名方法和鉴定站电话地址的问题?

  (一)《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能够直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能够直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三)综上所述,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应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进行。

  ◆ 问题4: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报名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在报名账号个人隐私信息录入栏目证书收件信息中无法正确选择对应市县,应如何选择?

  ◆ 问题5:海南省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证报名要不要提交社保缴费清单才能报名?

  ◆ 问题9:2024年考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纸质版证书何时发证的问题?

  (一)2024年取得中级证书的考生,因目前中级空白证书数量不足,2024年1月份部分纸质证书及之后的所有纸质证书暂无法发放,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别判定中心正在积极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三)请各位考生耐心等待,勿更换官网注册手机号,证书发放前会发送短信通知;

  (四)切勿相信“绿色通道”“给钱能买到证书”之类的虚假传言,证书除邮寄费用外,不收费用。切勿伪造、购买、使用纸质证书,一经发现,吊销当事人真实有效的证书,当事人需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 问题10:关于考生咨询消防设施操作员(原名: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真伪查询方法、补办和通用性的问题?

  (一)消防安全大使从各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标准化管理小区中选聘,各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安全宣传标准化管理小区设立消防安全大使不少于1人。

  (二)消防安全大使应为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愿意参与消防志愿活动,经培训掌握一定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成年公民。优先选聘具有消防救援、消防志愿服务、消防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

  (三)消防安全大使选聘和活动开展,由各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大使应由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单位审核,报属地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文确定。

  3.消防安全宣传标准化管理小区消防安全大使由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经物业管理单位推荐,报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发文确定。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根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真实的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 1283-2015)6.4.3条之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广告、消防橱窗等消防知识宣传设施。

  小区设置消防宣传栏等宣传设施是贯彻法律和法规要求,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的必要措施。通过宣传栏等宣传设施展示消防安全知识、通报火灾案例、发布消防安全提示等信息,可以轻松又有效地提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根据《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发布电瓶车消防安全“六项措施”的通告》,安全使用电瓶车要谨记“三不准三落实”:

  不准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瓶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准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停放电瓶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海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准电瓶车下列充电行为: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充电;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海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准非法改装电动机、充电器、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零部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海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驾驶改装的电瓶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恢复原状仍上道路行驶的,可以扣留电瓶车。对从事改装电瓶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改装的电瓶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海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明确防火巡查检查责任人,落实辖区或管理服务对象内的电瓶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组织对居住小区楼院、出租屋、群租房、底商门店、快递外卖站点等开展经常性巡查检查。对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应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其依法查处。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优先设置室外;客观条件不允许,需设置在室内建筑的,一定要符合有关法规和《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采用防火隔墙与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别的部分实现完全分隔。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等管线在穿越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楼板、隔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严密。应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警示标志,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简易喷淋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大力宣传电瓶车消防安全“六项措施”以及“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和违规改装的危害,加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面向居民群众、快递外卖人员等重点人群印发宣传材料、播放火灾警示片,加强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教育群众加强火灾防范,提升消防安全素质。

  对违反本通告引发火灾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并组织延伸调查,从严查处电瓶车违法生产、销售和改装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小火择优快跑,大火闭门待救。发生火灾,逃生路线还没有被烈火浓烟封堵,温度较低、烟气浓度不大,这样一个时间段要立即逃生,迅速跑到一个相对安全的空间。但是如果火势已经扩大,错过了最佳逃生时机(比如打开门,发现门外面或者是楼梯间充满了浓烟跟高热、火焰的时候),要关门等待救援。关门可以暂时阻挡浓烟和火焰,为你争取时间,等待消防队的救援。

  目前我省各地消防救援机构正在结合火灾防控工作重点及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有计划地组织消防宣讲员面向群众和行业单位开展消防知识宣讲活动,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同时,积极指导督促各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开展单位内部重点岗位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 问题2:一级消防工程师证注册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企业)、重点单位要有哪些条件?

  应当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即: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如果诉求人所在的企业,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则不能在该企业注册。

  (1)要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7号)规定的从业条件。

  (2)要配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设施设备。

  (3)为逐步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需要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和海南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

  ◆ 问题2: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满足哪些条件?

  ◆ 问题3: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哪一些条件?

  应当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即: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 问题5: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哪一些条件?

  应当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即: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理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这里的公众聚集场所,具体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结合我省实际,达到以下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1.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公众聚集场所;2.宾馆(农家乐的规模为客房数14个标准间以上、建筑层数4层以上或建筑面积800平方以上)、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3.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问题2: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证(即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哪些途径?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2.营业执照;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1项材料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第2项材料通过政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的系统查询;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目前,国家法律和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没有禁止电瓶车在架空层、地下室充电停放,但是应落实相关防火分隔、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和加强日常消防管理。依照国家消防救援局有关文件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1. 设置在架空层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防火墙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与建筑的采光通风井、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别的部分进行相对有效的防火分隔。

  2. 架空层内设置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3. 架空层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分组设置,每组停车数量不应超过20辆。

  4. 架空层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 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电瓶车停放充电安全知识宣传和引导,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纳入日常培训演练当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凡是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均应全部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这里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按照《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应满足以下要求:1.车道的净宽度、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2.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消防车道的坡度、转弯半径、路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此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将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