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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宣传】城镇和乡村居民参保群众看过来!

  在集中筹资期内参保,从2025年1月1日起,就能够轻松的享受待遇。今天就来聊聊成都市城镇和乡村居民医保能纳入报销及不予报销内容有哪些?

  (一)城镇和乡村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比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不超过200元。

  (二)大学生参保人: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经校医院(或指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6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不超过500元。

  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大学生因外伤就诊的,经首诊医疗机构确认为一次受伤需多次治疗的,仅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参加成都市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两病”患者,未达到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但确需服药治疗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后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70%,高血压门诊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人/自然年,糖尿病门诊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自然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

  1.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2.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生育医疗费支付限额内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据实支付,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在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注: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示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获得相关赔偿或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