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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群照片被用作宣传素材是否侵权?法院判例揭示真相

  首先,我们一定要明确何为职务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即为职务作品。小明拍摄照片的目的是记录公司活动进程,符合其工作职责范畴,且照片汇总至工作群,形成一种“拍摄-汇总”的常规工作流程,因此法院认定这些照片构成一般职务作品。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虽然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仍归作者所有,但公司在其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享有优先使用权。

  接下来,我们应该探讨公司如何合法行使对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法律规定,公司有权在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使用这类作品,但必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本案中,法院指出,公司使用小明拍摄的照片进行工作宣传,无疑属于其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合理使用,且并未用于营利目的,故未侵犯小明的著作权。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尽管法院最终判决小东不构成侵权,但也提醒公司在行使优先使用权时,应尽可能与工作人员事先约定,发布信息时详细标注作者署名,避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作者权益。

  此外,小东制作并发布短视频的行为被界定为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是本案另一关键点。小东是按公司领导的指示,利用工作群中的素材制作宣传视频,并以公司名义发布,反映的是公司的意志,而非个人意愿。因此,即使视频中未明确注明照片来源,小东的行为仍被视为履行职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而非小东个人。

  此案对公司和员工均有重要启示。对公司而言,应明确内部职务作品的管理规则,规范使用流程,尊重并保护员工的著作权,特别是在对外宣传时,务必注明职务作品的作者署名,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对于员工来说,理解职务作品的法律属性,知晓公司对其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有助于在工作中正确行使和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综上所述,工作群中的照片被用于公司宣传素材,并非必然构成侵权。重点是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和公司是否在合法范围内行使优先使用权。在数字化办公日益普及的当下,企业和员工都应加强对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以确保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高效、合规地开展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