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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电子报实时通过手机APP、网站免费阅读重大财经新闻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禄”)的经营发展需要,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湖北金禄向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有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其他融资新增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6,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担保相关文件及办理有关手续;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上述担保属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已经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可豁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营业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项目的筹建;金属模具研发、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货物)。(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次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度仅为未来12个月内的预计担保总额度,具体担保的方式、期限及金额等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担保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的议案》,赞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向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有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其他融资新增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6,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担保相关文件及办理有关手续;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董事会认为:本次做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日常经营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其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本次拟做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其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及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以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73,340.23万元(含本次审议通过但尚未实际签署担保协议的预计担保总额度46,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3.44%,做担保总余额为8,084.95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79%,全部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发生的担保,其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7,960.44万元;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24.51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对全资子公司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定的要求。本次担保符合子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5.47元/股调整为14.97元/股。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做调整,现将有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19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内部宣传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2月21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公示与核查情况做了说明。

  (四)2023年2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做了自查。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五)2023年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151,139,9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5,569,984元,不送红股及不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2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派息事项的,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一定的调整。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相关规定,发生派息事项的,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因此,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5.47元/股-0.50元/股=14.97元/股。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激励计划实施的真实的情况,且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具备合规性。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在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丰工业园盈富工业区M1-04,05A号地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黄权威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5月2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在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丰工业园盈富工业区M1-04,05A号地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继林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5月2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汤四新先生、王龙基先生和盛广铭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无反对票、无弃权票。董事赵玉梅女士、陈龙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人民币2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其中低风险额度13,000万元),授信期限为1年;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授信相关文件及办理有关手续。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申请人民币2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为1年;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授信相关文件及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建设银行要求,需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禄”)针对建设银行上述综合授信中的非低风险额度为企业来提供不超过12,000万元的本金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将在湖北金禄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并签署担保协议后披露上述担保具体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的公告》。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